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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办公室提示:小我私家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尺度调整及常见问题解答

2023.09.01

提高小我私家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尺度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肩负,日前,国务院宣布《关于提高小我私家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的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凭据每月3000元的尺度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凌驾每月1500元。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凭据《小我私家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措施》有关划定执行。

5、上述调整后的扣除尺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尺度十问答


问:提高小我私家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的具体划定是什么?

答:凭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凌驾1500元。 


问: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小我私家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元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问: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尺度。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小我私家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我此前已经凭据原尺度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凭据提高后的尺度享受扣除?

答:《通知》宣布前,纳税人已经凭据原尺度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凭据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尺度盘算应缴纳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治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凭据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尺度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尺度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小我私家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凌驾1500元。   


问:我是一个合资企业合资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人为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人为薪金所得的,凭据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等有关划定,可以在治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尺度。 


问:赡养岳怙恃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凭据现行政策划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怙恃,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怙恃、外祖怙恃,不包罗配偶的怙恃。 


问: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答: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怙恃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尺度?

答:凭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小我私家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划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凌驾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执法责任是什么?

答: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卖力。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等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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